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8992-2012 热处理实木地板.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实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室内场所使用的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23 锯材缺陷

GB/T 15036.1—2009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5036.2—2009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LY/T 1700—2007 地采暖用木质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23、GB/T 15036.1—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处理实木地板 heat-treated solid wood flooring

在160℃~230℃的过热蒸汽介质中,对木材进行一定时间的热处理后加工而成的实木地板。

3.2

吸湿平衡含水率 adsorption equilibrium moisture
content

干木材在一定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中吸收水分后,最终达到的稳定含水率。

4 分类

4.1 按拼接方式分类

按拼接方式分为:

a) 榫接热处理实木地板;

b) 平接热处理实木地板。

4.2 按表面形状分类

按表面形状分为:

a) 平面热处理实木地板;

b) 仿古热处理实木地板。

4.3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类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为:

GB/T 28992—2012

a) 涂饰热处理实木地板;

b) 未涂饰热处理实木地板。

4.4 按表面涂饰类型分类

按表面涂饰类型分为:

a) 漆饰热处理实木地板;

b) 油饰热处理实木地板。

5 要求

5.1 分等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和合格品。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热处理实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 GB/T 15036.1—2009 中6.2规定要求。

5.3 外观质量

5.3.1 热处理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GB/T 15036.1—2009中6.3.
1规定要求。

5.3.2 仿古热处理实木地板的活节、死节、蛀孔、加工波纹不作要求。

5.3.3 特殊树种热处理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要求可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5.4 物理性能指标

热处理实木地板的含水率、吸湿平衡含水率、耐热尺寸稳定性和耐湿尺寸稳定性指标应符合表1规

定要求,漆膜表面耐磨、漆膜附着力和漆膜硬度应符合GB/T 15036.1—2009
中6.4.1规定要求。

1 热处理实木地板的物理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要求

说明

含水率

%

5.0≤含水率≤10.0

同批地板试样间平均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

2.0,且同一板内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0

吸湿平衡含水率

%

≤7.0

条件:温度20℃,相

对湿度65%

耐热尺寸稳定性

(干缩率)

%

≤1.5

宽度方向

耐湿尺寸稳定性

(湿胀率)

%

≤0.8

宽度方向

6 检验方法

6.1 取样条件

检验的样品是在地板包装未拆封产品中随机抽取。

GB/T 28992—2012

6.2 规格尺寸及偏差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 1规定执行。

6.3 外观质量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2规定执行。

6.4 物理性能检验

6.4.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及数量的规定

6.4.1.1
试件的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1和表2的要求进行。如因地板条尺寸偏小,无法满

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割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style="width:10.34671in;height:2.01322in" />

1 试件制取示意图

2 热处理实木地板物理性能检测试件规格及数量要求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量

编号

说明

含水率

20.0×板宽

9

1

除去表面漆膜

吸湿平衡含水率

20.0×20.0

9

2

除去表面漆膜

耐热尺寸稳定性

(干缩率)

200.0×60.0

3

3

耐湿尺寸稳定性

(湿胀率)

200.0×60.0

3

4

漆膜表面耐磨

100.0×100.0

1

5

漆膜附着力

250.0×板宽

1

6

漆膜硬度

300.0×板宽

1

7

6.4.1.2
制取漆膜表面耐磨试验件时,试件宽度达不到100.0 mm
时,可通过胶粘把两块试件拼接起 来,且拼接线应居中,拼缝平整。

6.4.1.3
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 mm,
试件厚度为地板实际厚度。

6.4.2 含水率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3.2. 1规定执行。

GB/T 28992—2012

6.4.3 吸湿平衡含水率检验

6.4.3.1 原 理

全干木材在 一
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其吸湿至平衡时所增加的质量与全干木材质量之比。

6.4.3.2 仪 器

6.4.3.2.1 干燥箱:恒温灵敏度±1℃,温度调控范围40℃~200℃。

6.4.3.2.2
恒温恒湿箱:温度灵敏度±1℃,相对湿度灵敏度±5%,温度范围10℃~100℃,相对湿 度
范 围 3 0 % ~ 9 5 % 。

6.4.3.2.3 天平:精度0.001 g。

6.4.3.2.4 玻璃干燥器和称量瓶。

6.4.3.3 检 验 步 骤

6.4.3.3.1
取到的试件进行编号,并将试件放入干燥箱内,在(103±2)℃的温度下烘8 h
后,从中选定 2个~3个试件进行 一 次试称,以后每隔2 h 称量所选试件 一
次,至最后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试件质量 的0 .
5%时,即认为试件达到全干状态,用干燥的镊子将试件从干燥箱中取出,放入装有干燥剂的玻璃
干燥器内的称量瓶中,盖好称量瓶和干燥器盖。

6.4.3.3.2
试件冷却至室温后,用干燥的镊子自称量瓶中取出试件进行称量,精确至0.001
g。

6.4.3.3.3
干燥后的试件置于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5±5)%的恒温恒湿箱内吸湿,吸湿过
程中,每隔24 h 称量1次,当试件最后两次质量之差不超过试件质量的0 .
5%时,即认为试件吸湿达到
平衡状态,将试件从恒温恒湿箱中取出称量,精确至0.001 g。

6.4.3.3.4 各试件的吸湿平衡含水率按式(1)计算,精确至0 . 1%:

style="width:2.83326in;height:0.61314in" /> …………………………………… (1)

式 中 :

W吸 — — 试件的吸湿平衡含水率;

G₁— 试件吸湿平衡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Go— 试件全干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6.4.3.4 结 果 表 示

吸湿平衡含水率为9个试件吸湿平衡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 . 1%。

6.4.4 耐热尺寸稳定性(干缩率)检验

按 LY/T 1700—2007 中6 . 2 . 1规定执行。

6.4.5 耐湿尺寸稳定性(湿胀率)检验

按 LY/T 1700—2007 中6 . 2 . 2规定执行。

6.4.6 漆膜表面耐磨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 . 3 . 2 . 2规定执行。

6.4.7 漆膜附着力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 . 3 . 2 . 3规定执行。

GB/T 28992—2012

6.4.8 漆膜硬度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3.3.2.4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规格尺寸及偏差;

b) 外观质量;

c) 含水率;

d) 吸湿平衡含水率;

e) 漆膜表面耐磨;

f) 漆膜附着力;

g) 漆膜硬度。

7.1.2 型式检验

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项目中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和判定方法

7.2.1 检验批的组成及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4.2.1规定执行。

7.2.2 规格尺寸及偏差检验

按GB/T 15036.2—2009 中4.2.2规定执行。

7.2.3 外观质量检验

按 GB/T 15036.2—2009 中4.2.3规定执行。

7.2.4 物理性能检验

7.2.4.1 抽样方案

物理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表3规定要求,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
复检一次,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在初检和复检抽样数中,任意3条地板

组成一组。

GB/T 28992—2012

3 物理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

3

6

≥1001

6

12

7.2.4.2 检验结果的判定

7.2.4.2.1
试样的含水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含水率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2
试样的吸湿平衡含水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且任一试件的最大吸湿平衡含水率值不大于标
准规定值的120%时,吸湿平衡含水率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3
试样的耐热尺寸稳定性(干缩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耐热尺寸稳定性(干缩率)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4
试样的耐湿尺寸稳定性(湿胀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耐湿尺寸稳定性(湿胀率)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5
试样的漆膜表面耐磨达到标准等级规定要求,漆膜表面耐磨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6
试样的漆膜附着力达到标准等级规定要求,漆膜附着力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7
试样的漆膜硬度达到标准等级规定要求,漆膜硬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8
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7.3 木材树种名称标示

包装上明示木材树种名称应与实物木材树种名称相符。

7.4 综合判定

产品规格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时,判该批
产品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包装上明示木材树种名称与实物木材树种名称相符,判该批产品合

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

a)
被检产品的名称、树种名称、类别、等级、检验依据的标准、检验类别、检验时间等;

b) 检验结果及其结论;

c)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及应说明的问题。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生产许可证编号、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时应保证产品免受磕碰、压伤、划

伤和污损。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style="width:3.09333in" />GB/T 28992—2012

8.2 标志

产品包装箱应印有或贴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标志,用中文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商标、执行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木材树种名称及拉丁文、数量(m²)、
涂饰方式、批次号等标志,

仿古地板应在外包装上注明。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潮湿、雨淋,防晒,防水,防火,防虫蛀。

延伸阅读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28992-2012 热处理实木地板. 进一步学习

联系我们

DB23-T 3614—2023 市场营商环境监测规范 黑龙江省.pdf